.

家中有小孩必看5岁女童患感冒5天骤亡

秋冬季节,多为小儿呼吸道疾病高发的时期。治疗不当会引起并发症:中耳炎、鼻窦炎、咽后壁脓肿、扁桃体周围脓肿、颈淋巴结炎、喉炎、支气管炎及肺炎等。大多数儿童中由感冒引发的急性支气管炎是最常见的,但也有例外的情况,比如由感冒咳嗽引起的急性化脓性扁桃体炎。

本案便是医生延误诊治化脓性扁桃体炎,导致患儿死亡的案例。

年12月28日中午,五岁的茜茜小朋友因咳嗽伴有咳痰,其父李某便带她到本县卫生院就诊,该院儿科医生听完李某对茜茜的病情描述后便做出诊断,茜茜所患病症为急性气管支气管炎。该时段是感冒咳嗽发烧的高发时段,医生并未察觉有何异样,所以没有进行相关检查便按照常规治疗,对茜茜进行了输液治疗,可治疗结束后茜茜的病情并没有明显好转。

两日后,年12月30日,茜茜病情依旧持续,其父李某担忧不已医院就诊。此次就诊医生的结论依旧为急性气管支气管炎,给茜茜开了感冒清片、复方板蓝根片、复方甘草片、氨茶碱缓释片、布洛芬悬浮液口服治疗,让这对父女回家自服药物。其父李某将信将疑,疑普通咳嗽怎会输液吃药治疗都无好转,但又本着对医生的信任,便带着女儿回家了。服药后,茜茜情况突然急转直下,咳嗽咳得更加厉害。

年12月31日,其父李某心急如焚,医院进行就诊,该医院医生给的诊断结果依旧和前两次一样——急性气管支气管炎。在服药物无好转的情况下,该医院又给茜茜进行输液治疗,输液药物为头孢他啶、地塞米松磷酸钠等。在输液过程中茜茜出现发热,伴寒战,测体温40.8℃,喂服“布洛芬混悬液”2次后均出现呕吐情况。而后出现胡言乱语、双眼凝视、呼之不应的情况。其父李某赶紧拨打将患儿医院,医院医护人员又护送医院。

医院后,茜茜依旧出现神志不清、不断抽搐,呼吸急促,双眼凝视,口唇稍青紫的情况,医院的医生立马将她送入重症监护抢救治疗,但因送到医院时其病情已极其危重,且病情仍继续恶化,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最终茜茜于年1月2日15时17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爱女身亡后,其父母悲痛不已,为查明患儿死亡真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在他人推荐下找到本中心。本中心接到委托后,向家属释明尸检的必要性及不行尸检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经家属慎重考虑后决定对患儿进行尸体解剖检验,以查明患儿真正死因,并向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提出委托申请,经鉴定患儿死亡原因为:化脓性扁桃体炎致感染中毒、缺氧性脑损伤致脑、肺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结合尸检报告及李某向我中心提供的病历资料,我中心律师综合分析认为:患儿三次至本县卫生院就诊,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均未对患儿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及相关辅助检查(X片、血常规等),医方的相关检查不完善,以致对患儿病情认识不足、观察不到位,在患儿病情发生变化时未及时发现,相应处理措施不到位、不及时,延误了患儿病情最佳救治时机,最终导致患儿病情不可逆发展致患儿抢救无效死亡。医方的医疗侵权行为造成李某之女不幸夭折,给其一家造成了巨大的物质损害及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应对此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我中心律师为维护委托人李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医方在为患儿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体格检查及记录不完善、未行相关辅助检查、对小儿危重症认识不足、观察不到位,病情发生变化时未及时发现、相应处理措施不到位、不及时的过错,该过错与患儿死亡后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客观上延误了患儿病情的及时诊治,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但同时医学作为一门“在不确定性中寻求确定性”的科学,充满了各种未知和谜题,还受到很多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客观上也是一门不完善的仍待发展的科学。故此本县卫生院承担7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本县卫生院向原告赔偿.61元。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本案中,患者的死亡损害结果最终以提取病历资料作为检材进行因果关系鉴定,由此可知,发生医疗事故时,病历资料作为重要证据之一的地位不可置否。

医疗纠纷案件复杂而专业,非专业领域律师难以胜任,其中涉及过错初步认定、纠纷解决方式、鉴定机构选择、鉴定听证会陈述、鉴定结果分析、赔偿方案计算等等,都需要专业的医学、法律知识,所以,医疗纠纷案件,请该领域专业律师代理,可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转载请注明:http://www.zuyue-pifa.com/xgyy/153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