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县年种养业保险缴费补贴政策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政府关于农业保险“成本垫底、收益托底、六大产业全覆盖”和“三年兜底、五年平衡,区分特点、精设品种,普惠与特惠兼顾,贫困户一户不落”的总体要求,以及保险业“定向、精准、特惠、创新”的扶贫工作思路。坚持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构建和完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确保粮食安全为重点,建立健全政府、保险、农民“三位一体”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脱贫攻坚密切结合,通过财政补贴保费的形式,鼓励农民积极投保,化解农业风险,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确保国家惠农保险政策有效落地。
三、工作内容
1、种植业及森林
(1)玉米(大田玉米):(一)保险品种、保额、保费、补贴金额及保险责任
每亩保险金额为元,保险费24元。中央省财政补贴市县财政补贴20.4元;种植户自缴3.6元。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玉米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2)马铃薯:每亩保险金额为元,保险保费21元。中央省市县财政补贴16.8元;种植户自缴4.2元。
保险期限: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马铃薯苗齐或移栽成活后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3)冬小麦:每亩保险金额为元,保险费12元。中央省市县财政补贴10.2元;种植户自缴1.8元。
保险期限:自小麦苗齐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范围,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投保对象:全县范围内从事玉米(大田玉米)、马铃薯、冬小麦种植的农户(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保险责任:玉米、马铃薯、冬小麦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责任赔偿: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
(4)黄花菜(高原夏菜):
每亩保险金额为元,保险费.5元。贫困户:省市县财政补贴.25元;种植户自缴11.25元。非贫困户:省市县财政补贴90元;种植户自缴22.5元。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病虫鼠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保险标的离地前的损失率高于30%(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保险期限:根据黄花菜(高原夏菜)的不同品种的生长周期及采摘期,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5)设施蔬菜:每亩保险金额为10元,保险费元。贫困户:省市县财政补贴元;种植户自缴52元。非贫困户:省市县财政补贴元;种植户自缴元。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直接造成保险设施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实际损失程度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棚内作物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鼠害导致保险棚内作物在成熟期前发生损失且损失率达到80%(含)以上。
保险期限:保险设施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棚内作物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种植棚内作物的生长期确定,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6)苹果:每亩保险金额为元,保险费元。贫困户:省市县财政补贴元;种植户自缴18元。非贫困户:省市县财政补贴元;种植户自缴36元。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果树收获量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冻灾、寒潮;泥石流、山体滑坡;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疏果或定果时始,至果实成熟采摘离树时为止,但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7)中药材(黄芪):每亩保险金额为元,保险费元。贫困户:省市县财政补贴元;种植户自缴14元。非贫困户:省市县财政补贴元;种植户自缴28元。
(8)中药材(板蓝根):每亩保险金额为元,保险费元。贫困户:县财政补元;种植户自缴14元。非贫困户:县财政补贴元;种植户自缴28元。
(9)中药材(柴胡):每亩保险金额为0元,保险费元。贫困户:县财政补贴元;种植户自缴15元。非贫困户:县财政补贴元;种植户自缴30元。
保险责任:以上中药材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中药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鼠害导致保险中药材在成熟期前发生损失且损失率达到80%(含)以上。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中药材移苗(指药苗按照种植技术规范要求栽种)完成时始,至收获时为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10)小杂粮(包括:荞麦、苦荞、燕麦、糜子、谷子、胡麻、黄豆、黑豆、红小豆、豌豆、葵花、高粱、白瓜籽):所有小杂粮保险执行统一保额和费率,保额为元/亩,保费为15元/亩,县财政补贴10元/亩,种植户自缴5元/亩。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责任赔偿: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
保险期限:自小杂粮苗齐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范围,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11)森林保险:每亩保险金额为元,保险费1元。中央、省、市、县财政补贴0.95元,农户户自缴0.05元。
投保对象:环县林业局确定的林场、林农等。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流失、被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者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火灾;暴雨、沙尘暴强风;洪水、泥石流;冰冻、冰雹、霜冻、暴雪、干旱;林业有害生物。
保险期限: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2.养殖业(1)肉羊:
每只羊保险金额元,保险费28元。贫困户:省市县财政补贴25.2元;养殖户2.8元/只。非贫困户:省市县财政补贴22.4元/只;养殖户自缴5.6元/只。
(2)湖羊基础母羊:每只羊保险金额元,保险费50元。贫困户:保费全部用县财政专项资金列支,承保范围:一是自养户的基础母羊,二是“+”合作社给贫困户托养的基础母羊。非贫困户:县财政补贴40元/只,养殖户自缴10元/只。承保范围是年湖羊自养标准化示范户。
(3)萨能奶山羊:每只奶山羊保险金额0元,保险费元。贫困户:县财政补贴元;养殖户自缴35元/只。非贫困户:县财政补贴元;养殖户自缴70元/只。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灾害直接造成保险羊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疫苗免疫过敏、口蹄疫、炭疽、羊痘、布氏杆菌病、羊梭菌性疾病、血液原虫病、肝片吸虫病、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等高传染性疫病反应死亡。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羊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保险期限: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十五日内为保险羊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羊,免除观察期。
(4)肉牛:每头牛保险金额0元,保险费元。贫困户:省市县财政补贴元;养殖户自缴28元。非贫困户:省市县财政补贴元;养殖户自缴56元。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肉牛在保险单载明地址、固定圈舍内死亡,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意外事故:火灾、爆炸、互斗、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自然灾害:暴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击、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难产以及药物反应;疾病、疫病:牛出血性白血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布鲁氏菌病、牛副结核病、牛焦虫病、日本血吸虫病、口蹄疫、炭疽杆病菌、伪狂犬病;吞食尖锐硬物引起的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继发腹膜炎或胸膜炎。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以上高传染性疾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肉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保险期限: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十五日内为保险肉牛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肉牛,免除观察期。
(5)能繁母猪(成本保险):每头生猪保险金额元,保险费50元。中央市县财政补贴40元;养殖户自缴10元。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的能繁母猪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疾病疫病、意外事故。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的能繁母猪死亡的赔偿金额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6)育肥猪:每头生猪保险金额元,保险费50元。贫困户:省市县财政补贴45元;养殖户自缴5元。非贫困户:省市县财政补贴40元,养殖户自缴10元。(10头以上)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生猪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疾病疫病、意外事故。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生猪死亡的赔偿金额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7)鸡:每只鸡保险金额40元,保险费2元。贫困户:省市县财政补贴1.8元;养殖户自缴0.2元。非贫困户:省市县财政补贴1.6元;养殖户自缴0.4元。(只以上投保)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疾病疫病、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保险鸡在固定的圈舍内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鸡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保险期限: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15天作为保险责任期间。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7日内为保险鸡的疾病观察期。
3.肉羊价格指数保险
(1)滩羊、小尾寒羊、湖羊保险金额为元/只,保险费45元/只。贫困户:县财政补贴40.5元/只;养殖户自缴4.5元/只。非贫困户:县财政补贴36元/只;养殖户自缴9元/只。
(2)绒山羊保险金额为元/只,保险费38.5元/只。贫困户:县财政补贴34.65元/只;养殖户自缴3.85元/只。非贫困户:县财政补贴30.8元/只;养殖户自缴7.7元/只。
(3)黑山羊保险金额为元/只,保险费36元/只。贫困户:县财政补贴32.4元/只;养殖户自缴3.6元/只。非贫困户:县财政补贴28.8元/只;养殖户自缴7.2元/只。
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肉羊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列条件的羊肉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投保时羊只在90日龄(不含)以上;
(二)饲养管理规范,符合湖羊外貌特征,无伤残,按免疫要求接种且有记录;
(三)在保险期间内持续养殖羊只。
价格约定:滩羊、小尾寒羊、湖羊约定羊肉市场价格为20元/斤(毛重10元/斤);绒山羊约定羊肉市场价格为22元/斤(毛重11元/斤);黑山羊约定羊肉市场价格为24元/斤(毛重12元/斤)。
保险责任:肉羊价格指数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价格波动造成保险羊肉每三个月的平均销售价格低于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平均销售价格以县农业农村局了解掌握、县发改局发布的季度平均价格为准。
保险价格参照近三个月肉羊平均销售价格,由县畜牧局、人保公司、养殖大户等共同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价格为准。
赔偿处理:从保单签订之日起,每三个月为一个季度周期,由于价格波动造成保险羊肉每三个月的平均销售价格低于保险价格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每季度赔偿金额=保险金额×(1-每三个月平均销售价格/保险价格)×1/4;
赔偿金额=∑每季度赔偿金额
(二)承保机构
全县执行统一保额及费率,县上综合分析保险经办机构承保及理赔服务能力等因素,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以下保险机构承办:
1.玉米、马铃薯、冬小麦、小杂粮、森林、肉牛、肉羊、基础母羊、苹果、黄芪及肉羊价格指数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财险环县支公司)承办,报案,。
2.育肥猪、鸡、设施蔬菜由黄河财险公司承办,报案;
3.奶牛、萨能奶山羊、能繁母猪保险由中华联合财险环县支公司承办,报案-;
4.黄花菜(高原夏菜)、板蓝根、柴胡由太平洋财险环县支公司承办,报案95。
四、时限要求
于年3月30日前完成苹果投保工作;
于年4月20日前完成六大产业(肉羊、湖羊基础母羊、肉牛、育肥猪、鸡、高原夏菜、设施蔬菜)保险投保工作;
于年4月30日前完成玉米、马铃薯、黄芪等中药材及肉羊价格指数保险投保工作;
于年5月10日前完成其余小杂粮(具体包括燕麦、糜子、谷子、胡麻、黄豆、黑豆、红小豆、豌豆、葵花、高粱、白瓜籽)保险投保工作。
于年8月31日前完成冬小麦保险投保工作;
于年6月20日前完成荞麦、苦荞保险投保工作。
五、农业保险服务标准
1、报案理赔
受灾后拨打农险报案电话,专线电话24小时保持通畅,提供咨询、报案等服务。
2、勘察
保险公司勘察员要迅速、高效、优质的做好现场勘察工作。要按照公司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做到仪表整洁、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并实行双人勘察制度,保证勘察的公正性。
3、定损
定损工作由保险公司、当地农牧部门、农业专家组三方共同进行,定损金额严格按照保险条款规定及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专家组定损结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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